国信办发布通知,明天下午开新闻发布会,将出台即时通讯工具管理办法。
内容不详
附:
关于加强我市微信公众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8-01 平安肇庆
关于加强我市微信公众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微信公众号使用单位和个人:
微信作为互联网的新技术形式得到迅速普及,微信公众号在面向社会大众的信息传播和沟通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有序发展,了解和掌握我市微信公众号的总体情况,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根据国家在信息产业发展、互联网安全管理、新闻信息发布、网络广告发布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研究,决定加强对我市微信公众号管理工作,开展普查和登记备案,加强舆论指导,强化相关监管职能。备案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传统媒体和网媒、通信运营商、工商企业等,备案内容包括微信公众号的基本情况和使用者资料、联系方式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微信公众号的普查和登记备案
(一)时间要求
已开通微信公众号的单位或个人请于本通知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今后新开通微信公众号的请在开通后30天内办理备案。
(二)备案办理方式
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到以下网址:http://jk.gpt.com.cn/Download/(61号)(联合发文)关于对我市微信公众号开展备案的通知.doc 下载《微信号公众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按照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地址:肇庆市信安路交警支队大楼8楼),也可将表格电子文档附上证件资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wjzd56810@126.com。
(三)法律责任
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给相应处罚。
二、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指引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指导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保护和处置违法信息,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通过微信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的行为。
市委宣传部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负责对在微信公众账号上发布涉及登载新闻信息、向公众发送时政类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自行采写新闻,登载境外媒体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行为。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政府部门应用微信开展政务公开、微信问政等,引导公众、企业等做好微信有害信息的安全防范工作,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服务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微信上的违法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对企业和个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管,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网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依法查处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及非法出版、侵犯著作权的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微信传播和推广非法出版物以及侵权音像制品、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
的行为。
附件:公众微信号备案登记表
肇庆市公安局 中共肇庆市委宣传部
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
微信公众号备案登记表
微信账号 | | 微信名(呢称) | | |||||
类型 | 口 服务号 口订阅号 | |||||||
内容 | 口政策公告口公益活动口新闻发布口宣传广告 口便民服务口社会资讯口专业技术口其它: | |||||||
形式 | 口文字 口图片 口语音 口视频 | |||||||
开通日期 | | 关注量 | | |||||
管理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 | | |||||
以下请单位用户填写 | ||||||||
单位名称(印章) | | 类型 | | |||||
法人代表 | | 地址 | | |||||
网址 | | |||||||
以下请个人用户填写 |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身份证号 | |
注:1.类型一栏填写政府、企业、群众团体、媒体、其他组织;
2.单位请提交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个人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